
主讲人焦艳鹏

讲座现场
5月20日晚上7:00,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艳鹏老师就《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射程》一题开展了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系生态法论坛理论系列第三讲,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徐以祥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重庆大学唐绍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乔刚教授、吴胜利副教授、孟甜博士、周骁然博士、何江博士作为嘉宾出席。
讲座伊始,焦艳鹏教授对讲座的三个主要讨论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即责任如何设置成法律责任?法律机制如何实现责任的设置?责任的射程有多远?首先,焦艳鹏教授讨论了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相互关系。随着环境资源领域的犯罪化,行为或结果的不可容忍性程度是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对此可以从侵害法益的类型及其程度、集体法益的个体化以及法益的可类型化、可具体化和可测量化加以考察。
随后,焦艳鹏教授开始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具象化讨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射程。从理论维度,焦老师讨论了刑罚配置的必要性、刑罚配置的幅度、相当性的判断标准、相当性的时空容忍度;从实践维度,环境刑事责任可以被区分为四大类,分别是污染环境类、破坏生态类、生物安全类、生态安全类。其次,焦老师从立法和司法两个面向开始讨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射程。
在立法方面,焦老师指出环境刑事责任的设置需要被法律技术约束,他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罚的现有体系、刑事立法体制三个角度讲解了法律机制如何实现对责任的设置及其约束。在司法方面,焦老师认为环境刑事司法需要精细化、生态法益需要明确测量方法并予以转化。再次,焦老师倡述了环境刑事责任的后刑法义务,包括惩罚完成后的义务承担、环境刑法领域教育刑问题、环境刑事责任的代际公平。最后,焦老师认为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射程还有一些未尽的讨论,生态法益的时空特征、刑法识别、刑法保障的限度都需要进一步讨论。
在交流提问环节,主持人徐以祥教授、重庆大学唐绍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乔刚教授、吴胜利副教授、孟甜博士、周骁然博士、何江博士分别与焦艳鹏教授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并就讲座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表达了对焦艳鹏教授的感谢。其他聆听讲座的老师、同学也积极提问,焦艳鹏教授根据工作经历和研究心得一一进行了解答。至此,讲座圆满结束,参与师生受益匪浅。正如主持人徐以祥教授所言,所有师生都享受了一次精神的饕餮大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