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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及受害人权利救济”讲座成功举行

    作者:经济法学院

主讲人郑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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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主办的“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及受害人权利救济”讲座在我校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尚元教授主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副教授主持,胡大武教授、熊晖副教授、李满奎副教授、胡川宁副教授、李俊杰博士、杨雅云博士作为嘉宾参加了讲座。

  本次讲座,郑尚元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一、高层建筑激增及相应的社会风险形成;二、现行高空抛坠物个案、法制现状及其评价;三、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的出路:各法律门类的路径与选择。讲座伊始,郑尚元教授简单讲述了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与社会补偿制度之间的关系。郑尚元教授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涉及范围广泛,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已不限于工伤、养老、医疗等传统领域。社会补偿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由高空抛坠物引起的社会救助及社会补偿制度目前在理论研究领域几乎处于空白,但是在未来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现行高空抛坠物个案、法制现状及其评价部分,郑尚元教授以重庆烟灰缸案为例,评判了我国第一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判决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认为,当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使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多元化,进而导致真正的侵权人难以被发现。郑尚元教授进而指出,民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当高空抛坠物案件中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已确定的侵权人不能赔偿受害人时,社会补偿就有了适用的空间,社会补偿制度不破侵权责任法原理。

  在高空抛坠物法律治理的出路部分,郑尚元教授从行政法、民法、刑法三点出发展开论述。在行政法方面,应当制定、完善行政法治理有关条例,将行政力量转化为人民力量以解决高空坠物或案件发生后确定侵权人的问题。在民法方面,应当确定高空抛物、坠物之民事责任承担的新理念。应当将公共维修金转换为公共安全基金,作为高空抛坠物案件中民事责任部分社会补偿资金的来源。对可能发生的高空抛、坠物情形分类讨论并划定相应的责任。 在确定民法对高空抛坠物案件的处理时,实际上可能会发生以民法规制转换至以社会法规制——对民法不能起到作用的部分,运用社会法的方法进行补偿。在刑法方面,应当确定后果严重案件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区分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情形。在难以确定犯罪人时可运用社会补偿制度中的犯罪受害人补偿对受害人予以一定的补偿。总的来说,社会补偿制度即是一种受害人本位的权利救济,是对民法与刑法在高空抛坠物案件中不能解决的受害人受偿问题作出的回应。

  主讲人演讲结束后,到场嘉宾与参会同学也就主题与郑尚元教授做了互动交流。胡大武教授对郑尚元教授的演讲做了概括式发言;李满奎副教授就“在能够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问题能否回归民法讨论”以及“未构成犯罪的受害人补偿如何解决”向郑教授提问;杨雅云博士就“能否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补偿”以及“在有特定意义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受到的精神损害能否得到补偿”向郑教授请教;熊晖副教授就“社会补偿制度与国家直接补助有何区别”以及“侵权责任法与社会补偿法的边界如何确定”两个问题与郑教授展开讨论;李俊杰博士表达了对将高空抛坠物案件纳入社会保障的疑惑并提出了三点理由;胡川宁副教授就“将公共维修金转换为专用于社会补偿的资金存在的程序上的难题”征询了郑教授的看法。参会学生也向郑教授提出了问题,郑教授均一一作答。

  与会人员学术探讨的热情无限,最后,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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