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中指出,在完成《长江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生物安全法》等重要法律之后,下一步,将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重点,推进生态环境立法领域法典编纂研究论证工作。
《民法典》的顺利编纂和实施,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的文艺复兴”。环境法典的编纂需要解决好如何处理环境法典与宪法的关系,如何实现环境法律的体系化,如何协调体系化与科学化,以及环境法如何法典化等基础性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学科积极助力环境法典编纂工作,针对上述基石性问题产出了诸多理论成果,为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智识贡献。
一、重要学术文章
1.《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我国的环境法律在总体结构和功能上存在体系性的问题,需要借助于法律体系化的理论来将其体系化。法律体系化包括以法律原则为核心的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和以法律规则为主要形态的外在规则体系构建两个维度。作为问题应对性的领域性法律,环境法律的体系化还应当符合增进环境法律的整体功能这一要求。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化应当从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完善环境法律的总体结构和增强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功能三个方面进行推进。(摘自徐以祥:《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被《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10期以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9年第9期全文转载)
2.《国家任务变迁与环境宪法续造》
国家任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通过宪法确认对公权力机构及全体国民具有约束力。环境治理已然成为现代国家任务的主要议题,宪法对于国家任务的变迁和环境事务的经验与事实应当有所回应。2018年宪法修改之后,我国宪法层面的环境保护法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宪法序言中国家任务为统领,总纲中单行的环境资源国家保护义务为内容,国家机构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职责为保障的环境宪法规范体系。这是以国家义务为内容的国家任务驱动型的环境宪法立法模式。基于我国的发展阶段与立法认知,这一模式较环境权的立法模式对环境保护更具优势。环境宪法的权威与法律效果必须透过具体环境法律制度与政策来体现,由于环境事务与决策的情势紧急性、专业技术性、社群审查必要性和生态系统联系性等,通过环境法典来统一各环境单行法规范应当是较优的选择。(摘自杜健勋:《国家任务变迁与环境宪法续造》,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4期)
3.《体系化与科学化:环境法法典化目的的二元塑造》
环境法法典化的目的反映了环境法典编纂的预期结果,决定了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方案。现有环境法实质法典化论和形式法典化论,均秉持以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化为内容的法典化一元目的论。然而,环境法治实践具有法治实践和科技实践的二维面向,一元目的论仅关注到法治实践面向,忽略了科技实践面向,这极大地制约了现有理论对环境法法典化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力,亟须立足于环境法治的科技实践面向,证成环境法律规范科学化是环境法法典化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塑造由体系化和科学化构成的环境法法典化二元目的论。二元目的论不仅能证明环境法实质法典化论是兼顾体系化和科学化目的的最优方案,而且能通过阐释环境法法典化的目标、基本思路、具体方案与实现步骤,更加清晰地描绘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方案。(摘自周骁然:《体系化与科学化:环境法法典化目的的二元塑造》,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
4.《为什么环境法需要法典化——基于法律复杂化理论的证成》
环境法治四十年的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经历了一个从“环境加法时代”到“环境减法时代”的转向。实证研究表明,“环境加法时代”构筑的环境法律体系日益呈现出肥大化、技术化、不统一和不确定的法律复杂化表征,并引发了现实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环境决策(或判决)的可接受性减弱、环境法治秩序“液态化”和环境法律的可信赖性降低等机能障碍。在“环境减法时代”,环境法法典化议题的形成既非“政治狂欢”亦非“理论幻构”,而是旨在通过法典高度的简约性、便捷的适用性、严密的逻辑性和适度的稳定性,来消解环境法律复杂化及其附带的复杂性机能障碍。编纂引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典正当其时。(摘自何江:《为什么环境法需要法典化——基于法律复杂化理论的证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9年第12期全文转载)
5.《我国环境法律规范的类型化分析》
类型化研究是规范法学研究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环境法律规范的类型化分析,需要将环境法律规范的特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环境法律规范所保护法益的特殊性、技术性、综合性和问题导向性的特征,可以将环境法律规范做相应的类型划分。这种类型划分不仅对我国环境立法的规范配置优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法律解释中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我国未来的环境立法,应当增加保护自然利益的法律规范、综合协调型规范及糅合型规范、总量控制型规范的配置,在立法中处理好技术性规范和非技术性规范的关系。(摘自徐以祥:《我国环境法律规范的类型化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2期)
二、环境法典研究相关课题
徐以祥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招标项目“环境法律规范类型化研究”;
杜健勋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招标项目“环境宪法续造与环境法典规范结构研究”;
周骁然讲师主持,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法法典化视野下环境法基本制度体系化研究(18SFB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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